采用熔點低于800℃的金屬材料或非金屬材料制作閥體和閥蓋的濕式報警閥,按5.11的規(guī)定進行試驗,充滿水的閥體應能承受800℃耐火試驗15min。試驗后,閥瓣應能自由打開,閥體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的靜水壓,保持2min,無永久變形或損壞。
使用熔點低于800℃的金屬材料或非金屬材料制造的閥體和閥蓋時,充滿水的干式報警閥應能承受800℃耐火試驗15min,試驗后閥瓣組件應能自由開啟,閥體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的靜水壓,保持2min,無永久變形或損壞。
三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(tǒng)第5部分:雨淋報警閥》GB5135.5-2018
6.17 耐火性能
采用熔點低于800℃的金屬材料或非金屬材料制作閥體和閥蓋的雨淋報警閥,按7.12的規(guī)定進行試驗,充滿水的雨淋報警閥應能承受溫度不低于800℃的耐火試驗15min,試驗后閥瓣組件應能自由開啟,閥體應能承受2倍額定工作壓力的靜水壓,保持2min,應無永久變形或損壞。